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被告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原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在征得原告同意后追加复议机关福清市公安局为本案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以被告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变更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以被告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改变被诉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决定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并书面告知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