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与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施**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施祖祥称,异议人于2004年所建房屋是按程序向某某村委、某某镇政府国土资源所申请并获批准,某某镇政府国土资源所向异议人发了《国土资源所缴费通知书》,异议人依此修建了房屋。整个福清农村盖房屋都是如此模式,包括邻居施**所建房屋。异议人在(2008)执审字第号行政裁定书生效后,已自行拆除第五楼建筑,即该裁定书已经完全履行到位,且至今已7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异议人认为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所依据行政裁定书已于2008年履行完毕,该执行通知书内容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裁定终止(2015)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的执行内容。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8月15日以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设私人住宅,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融国土资行罚(2006)00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的内容是责令施**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于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福清**源局作出融国土资行罚(2006)00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福清**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发出(2015)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施祖祥请求终止(2015)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的执行内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施**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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