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闽侯**管理局与方**工商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方**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主动缴纳罚没款,申请人**政管理局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对侯工商鸿处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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