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枢诉被告连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连江县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以其通过庭审对连卫医罚字(2014)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没有不服为由,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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