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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管理局与阮**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政管理局于2015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阮**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阮**在未获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的批准文件,也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罗源县霍口乡霍口新村经营网吧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政管理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于2014年9月19日做出了罗工商凤处字(2014)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依法取缔其无证照经营网吧;没收其开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5台、显示器5台;罚款10000元,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日,申请执行人将罗工商凤处字(2014)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执行人阮**,并于2014年12月19日对被执行人阮**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此,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罚款10000元及逾期115日加处罚款10000元,共计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罗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罗工商凤处字(2014)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阮**在法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交付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为此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阮**应于2015年4月10日前向福建省**政管理局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二、被执行人阮**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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