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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限公司诉被告永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限公司诉被告永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以与被告永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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