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福清市妇幼保健院不服被告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福清市妇幼保健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清市妇幼保健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福清市妇幼保健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清市妇幼保健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闽侯**管理局与福**广告设计制作所工商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枢与连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连江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闽侯**护局与马录乃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执行案例
闽侯**护局与林**其他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长乐市**管理局与长乐市营前江边制冰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长乐市**管理局与福建**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长乐市**管理局与长乐市**品加工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原告福**限公司诉被告永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闽清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