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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健院与福清**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清市妇幼保健院不服被告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福清市妇幼保健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清市妇幼保健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福清市妇幼保健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清市妇幼保健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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