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闽侯县公安局3501211402146594行政处罚决定书。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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