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融工商三处字第(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薛*已缴纳罚款10000元,处罚已履行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对融工商三处字第(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