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州市**管理局与福清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福州**民法院(2010)鼓行执审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福州**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州**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人民币20万元及加处罚款240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务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中国**分行、中国**建分行、中国**建分行、中国**建分行、交通**分行、恒丰**分行、恒生**分行、中信**分行、中信**分行、浙江稠**州分行、招商**分行、兴**行、福**银行、中国**州分行、中国**州分行、华夏**分行、平安**分行、泉**行、上海浦**州分行、中国邮**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福清市**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清市**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及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清市**有限公司的相关土地使用权信息及采矿权信息;(4)经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清市**有限公司的船舶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将福清市**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通过福清市电视台曝光被执行人福清市**有限公司的失信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清市**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行执审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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