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榕市容罚字(2013)1第00013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