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兰舟网吧诉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兰舟网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兰舟网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兰舟网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王**与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福州**舟网吧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福州市仓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代小昊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梁**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再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福州市**安分局与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与林*一案执行裁定书
邓**与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林**与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福州市**政管理局与郭**非诉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