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诉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王**与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福州**舟网吧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福州市仓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代小昊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梁**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再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福州市**安分局与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与林*一案执行裁定书
邓**与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林**与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