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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林**的起诉状。起诉状诉称:起诉人林**在2015年3月3日进京上访时,遭到堵截,并被非法搜身与毒打。被起诉人福州公安局仓山分局以u0026ldquo;扰乱公共场所秩序u0026rdquo;对起诉人林**拘留十天的行政行为毫无事实依据。因此诉请:一、请求撤销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作出的仓公行罚(2015)00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判决林**无罪,并赔偿人身伤害。二、查处并追究凶手刑事责任。三、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林**的诉讼请求第一项u0026ldquo;依法判决林**无罪u0026rdquo;及第二项:u0026ldquo;查处并追究凶手刑事责任。u0026rdquo;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林依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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