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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以已就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事宜与相关拆迁部门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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