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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梁**与被申请人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榕行终字第202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梁**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梁**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到北京上访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的权利,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拘留10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的规定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滥用权力,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即使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也应该由北京公安机关处罚而不是由被申请人处罚。综上,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榕行终字第202号行政判决,2008年11月13日将判决书送达予申请人,申请人于2015年5月8日申请再审,已超过了2年的申请再审期限。

综上,梁**申请再审的时间已超过了2年的申请再审期限,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再审人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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