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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总公司与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州**)总公司诉被告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州**)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州**)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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