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福州**)总公司诉被告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州**)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州**)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邵武**护局与邵武市**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福州**舟网吧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福州市仓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代小昊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梁**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再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福**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