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州市**安分局与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榕国土资晋安罚(2009)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榕国土资晋安罚(2009)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补偿决定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安分局作出的榕国土资晋安罚(2009)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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