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不服被告福清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鸟宋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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