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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交警大队因被上诉人唐**诉其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行初字第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协调,上诉人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交警大队与被上诉人唐**达成和解,纠纷得到处理,上诉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交警大队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唐**撤回起诉;

三、厦门**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行初字第65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交警大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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