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我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起诉人陈**不服平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起诉人请求撤销平潭县公安局岚*(潭边)行罚决字(2015)00006行政处罚决定书,我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岚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现起诉人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不服平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我院受理后,裁定按撤诉处理,现起诉人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