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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蔡建立工商行政处罚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蔡建立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被执行人蔡建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2013年7月起在金井镇玉山村投资10万元开办一家二手车交易店,至2014年10月24日被查获时止,营业额共40000元,获利5200元。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申请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晋工商处字(2014)第0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予以取缔;2、没收非法所得5200元;3、罚款48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晋江**管理局于2014年11月27日送达晋工商处字(2014)第0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蔡建立,于2015年3月16日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给蔡建立。被执行人蔡建立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对催告书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晋工商处字(2014)第0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蔡建立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对晋工商处字(2014)第0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执行人蔡建立未缴纳的非法所得5200元、罚款4800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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