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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局与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东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4日以被执行人沈**未经批准,擅自于西铜公路东沈段北侧的康美镇东沈村平整处集体所有的土地(康美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池塘用于养虾为由,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东国土资行罚(2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1、责令沈**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所挖的0.575亩池塘填平,恢复原种植条件;2、并处占用基本农田开垦费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600元整。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东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东国土资行罚(2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沈**,被执行人沈**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行罚(2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沈**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东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7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其中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第一项内容已由本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东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东国土资行罚(2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一项内容已由本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即对被执行人沈**处以罚款人民币4600元,由被执行人沈**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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