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其诉请事项已经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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