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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其诉请事项已经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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