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西省**公司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浮)人社监罚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被申请人江西**有限公司缴纳行政罚款20000元;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600元,逾期的执行罚从(浮)人社监罚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立案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浮)人社监罚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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