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胶州市**管理局与青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管理局申请执行青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胶胶北)食药监食罚(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暂不予受理为宜。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管理局执行(胶胶北)食药监食罚(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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