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胶州**监督局申请执行青岛北**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胶)质监罚字(2015)031409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胶州**监督局撤回对(胶)质监罚字(2015)031409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