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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监督局与青岛**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胶州**监督局申请执行青岛**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胶)质监罚字(2015)T14015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暂不予受理为宜。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胶州**监督局执行(胶)质监罚字(2015)T14015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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