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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源局与范**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胶国土罚字(2014)第75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执行人范**因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11年10月,占用铺集镇前岳家村379平方米集体土地(基本农田)建设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胶国土罚字(2014)第7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范**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所占379平方米土地,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所占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人民币的罚款,共计:壹万壹仟叁佰柒拾圆整(11370.00元整)。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胶国土罚字(2014)第7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1月16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胶国土罚字(2014)第7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参照《最**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u0026ldquo;裁执分离u0026rdquo;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胶国土罚字(2014)第7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胶国土罚字(2014)第7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退还非法所占土地,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执行内容,由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胶州市人民政府胶政发(2015)51号文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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