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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护局与青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胶环罚字(2015)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对本案进行听证,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胶环罚字(2015)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6月8日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胶环罚字(2015)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胶环罚字(2015)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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