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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平度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平度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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