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青**限公司诉被告平度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青**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岛**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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