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刘**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刘**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安监管罚(2014)0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胶行执字第19号,执行标的额为1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胶)安监管罚(2014)0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