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淄博市环境保护**第一化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分局于2015年9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阳煤集团淄博齐**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鲁第一化肥有限公司1号三废炉二氧化硫超标2.77倍排放,氮氧化物超标1倍,烟尘超标10.5倍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临环罚字(20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淄博齐**限公司罚款壹拾万元整。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分局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临环罚字(20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淄博齐**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分局于2015年6月26日进行了催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分局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临环罚字(20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临环罚字(20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分局要求强制执行临环罚字(20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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