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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淄博隆**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桓人社监罚字(2015)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淄博隆**限公司罚款12000元及加处罚款12000元。本院已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给被执行人淄博隆**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向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陈述,被执行人公司因担保贷款及担保过桥资金1500万元出现问题,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加之欠社会借款3000万元,公司本身向银行贷款4800万元,已无力偿还,因而导致拖欠工人工资。公司的设备、厂房已被法院轮候查封。本院认为,根据被执行人的企业状况,被执行人确无履行缴纳罚款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桓人社监罚字(2015)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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