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村区**管理局与张**食药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张**食药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张**申请执行标的8998元执行未果。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张*中作出的(淄周)食药监食罚字(2014)第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监督管理局在被执行人张**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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