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青**源局与李**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国土罚字第(2015)20146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以由常家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的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高青县国土资源局高国土罚字第(2015)20146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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