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桓计征决字(2014)94号A、94号B《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23日以桓计征申字(2015)3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朱*应缴纳的第二期社会抚养费24000元及滞纳金96元。本院已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桓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0日以被执行人刘**、朱*已向其单位办理分期缴纳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桓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的桓计征申字(2015)3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