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高青县**管理局诉段恒生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管理局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行执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