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高青县**管理局及高青**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高青县**管理局与第三人高青**限公司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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