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高青县**管理局与第三人高青**限公司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贺**与淄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村区**管理局与张**食药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桓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张**执行裁定书
桓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朱*执行裁定书
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淄博隆**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赵**与滕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苑**与滕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青**源局与李**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淄博市**淄分局与赵**执行裁定书
张**与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