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分局于2015年7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赵**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淄国土罚字(2015)第716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由淄博**源局作出的,申请执行人淄博**源局临淄分局不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淄博市**淄分局申请执行淄国土罚字(2015)第716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