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淄博市**淄分局与赵**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分局于2015年7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赵**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淄国土罚字(2015)第716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由淄博**源局作出的,申请执行人淄博**源局临淄分局不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淄博市**淄分局申请执行淄国土罚字(2015)第716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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