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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汤**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按照上诉人预留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邮政局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予以退回。根据《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开庭传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上诉人于开庭之日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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