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密**管理局与高密市姚哥庄加油站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密**管理局与高密**加油站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高工商检处字(2014)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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