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密**管理局与高密**加油站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高工商检处字(2014)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与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柳**与高密**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荆**与高密**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密**护局与高密市**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高密**管理局与冷霞执行裁定书
潍坊市**督管理局与奎文区梨园玲珑阁酒店执行裁定书
朱*与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生局与李**执行裁定书
房**与微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苏**与昌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