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密市卫生局与李**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高密市卫生局作出的高卫医罚字(2014)第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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