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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被告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不履行治安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8月24日,原告朱*以被告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已履行了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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