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丛**、丛*滋诉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丛**、丛*滋诉被告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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