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威环人社监罚字(2014)第403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作出(2015)威环行执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对该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已歇业,其名下暂无可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应交纳的罚款10000元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威环人社监罚字(2014)第403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