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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撤销缓刑决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了(2014)威环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书,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威海市环翠区司法局于2015年6月16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陈*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威海市环翠区司法局提出,罪犯陈*在缓刑考验期内冒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违反《社区矫正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和同年6月11日,罪犯陈*先后两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分别用于办理住宿舍登记和上网,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15年6月10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依法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天。

上述事实,有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撤销陈*缓刑的书函、本院(2014)威环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书、告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居民身份证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2014)威环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陈*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对罪犯陈*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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