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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与马堂才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马堂才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92日以被申请执行人马堂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4年4月擅自占用邹平县魏桥镇三官村集体土地858平方米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向马堂才作出邹国土资宅处字(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58平方米;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房屋216平方米。

本院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邹*土资宅处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9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邹*土资宅处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马*才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用地858平方米;

三、被申请执行人马*才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房屋216平方米,逾期将由邹平**源局组织实施拆除。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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