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涧西分局与王**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洛阳**管理局涧西分局与王**行政处罚一案,洛阳**管理局涧西分局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洛工商涧处字(2014)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3日裁定准予其强制执行申请并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15566.18元(含执行费13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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